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予以注销,不得换发或者延期。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