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

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予以注销,不得换发或者延期。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