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充分征求各区政府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