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各区、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市综治委领导下,主管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综治委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