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第四十条已废止各级综治委及其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深入实际,综合组织管理和协调,尽职尽责。因其失职而导致辖区内治安问题突出、社会秩序混乱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领导人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