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镇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下达,由市、区综治委统一安排支出,专款专用。群防群治组织所必需的经费,除财政拨款外,在自愿、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前提下,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集资。单位内部的治安经费,由本单位解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