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市、区人事部门在考察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的政绩,办理晋职晋级工作时,应当考察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能力和实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