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治安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为不合格:

(一)因治安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本地区、本单位重大的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矛盾激化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有关部门建议、警告,仍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