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各类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合辖区内的综治委、公安派出所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居民治安防范教育,严格管理各类居住人员;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人力防范和科技防范相结合,进行治安联防。

各物业管理公司在受聘管理住宅区物业时,应当加强对治安防卫设施的管理,完善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