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第十八条已废止各行政职能机关的基层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互相联合,组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在镇、街道综治委的组织下,联防执法、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切实实现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