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第十二条已废止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公民控告、检举或者扭送的违法犯罪人员,应当接受并及时处理,保护控告、检举和扭送人的安全。对公民举报的现行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依法制止和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