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