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章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人居环境建设要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已修改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