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检定数据和检定结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检定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所收检定费十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