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在接受检定任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检定机构应与用户协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