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六章 商业贸易计量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主管部门应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市场以及其他有大宗物料计量的场所设立公证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