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招标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