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