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闻单位第九条有效创办报纸、新闻期刊、新闻图片等新闻出版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创办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设置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