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新闻活动,是指采集、编辑和发表新闻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新闻单位,是指报纸、新闻期刊、新闻图片等新闻出版单位和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有线电视台以及其他以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为主要活动的单位。本条例所称新闻记者,是指受聘于新闻单位从事采集、编辑、播发新闻活动的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