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请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市科技主管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布:(一)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二)非法挪用、侵占财政科技经费的:(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的其他单位,在申请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时,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