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二)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三)技术创新活动;(四)新产品研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五)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六)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八)科技创新奖励;(九)科学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资助;(十一)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