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八条已废止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县(市、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泉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专业规划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县(市、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泉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服从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综合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