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九条已废止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