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五章 水资源征费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采矿排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矿泉水和地热水等稀有水资源的水资源费应当高于其他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