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需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使用手续。在冶金矿山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