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及公布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所有者决定公布,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地方国家档案馆不得向社会提供利用以及公布所寄存、代管的档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