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及公布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地方国家档案馆提供重要、珍贵档案,应当以复制件代替原件。由档案馆法人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的档案复制件同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