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鼓励集体和个人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档案。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采取代为保管或者收购等措施,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征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