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第六条有效劳动、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管理,监督劳务交流活动,防止发生拐卖妇女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劳务输出的单位,必须向外出务工的妇女如实介绍有关情况,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组织劳务输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