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条件解救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