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从事交通运输业和旅店业、房屋出租业的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又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个体业主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