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怀孕后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