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