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条已废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