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