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