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