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未知(-1)县(市、区)至乡(镇)、村的广播电视传送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由县、乡、村分级负责,巩固原有的农村广播网,积极发展农村有线网,逐步实现有线广播与有线电视的双入户。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