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未知(-1)

县(市、区)至乡(镇)、村的广播电视传送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由县、乡、村分级负责,巩固原有的农村广播网,积极发展农村有线网,逐步实现有线广播与有线电视的双入户。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