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