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