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