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