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