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