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强规划与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