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实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对达到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取得相应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活动提供信息。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服务规范,并可以使用本协会的优质服务推荐标志。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