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荒山租赁前已有的零星树木,可以合理作价出售给承租方,也可以出租给承租方。

承租方在所承租荒山上栽植的林木,在承租期内归承租方所有。租赁期满,林木的处置由租赁合同约定。

承租方所有的林木,按照《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可以采伐、更新。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