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国家建设,租赁的荒山被征收、征用的;(三)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四)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使他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