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章 价格行为第九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价格行为:(一)强制或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三)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