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