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已修改登记机构应当设置房地产登记簿,按宗地编号对房地产登记事项作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可供查阅、复印。房地产登记簿、地籍资料和房地产原始凭证应当永久保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